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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粽子税”杂谈

孙文亮 言税
2024-08-27

“粽子税”杂谈

作者:孙文亮


端午节到了,很多单位都纷纷购买粽子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我也领到一盒“礼品粽子”。我后提着这盒“礼品粽子”,浮想联翩。

同样是粽子,在超市是销售货物,税率是16%,而在餐厅则是销售服务,税率是6%。如果餐厅外卖呢?《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9号——职工薪酬》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二)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应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因此。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职工食堂集体消费的的粽子不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会计处理: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月末分配计入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由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外购粽子发给职工,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勾选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需要勾选认证,也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工并入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外购的粽子是由工会经费支付的,其会计主体是企业的工会组织,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应属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应当在501职工活动支出科目下设50104其他活动支出明细科目。

会计处理为:

借: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将粽子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消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则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单位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将自产或者外购的粽子赠送给客户个人消费,其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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